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78号
案件名称:傅旭文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傅旭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接群众举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10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21号院3号楼101号的沙县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你未经许可从事制售沙县小吃的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原料和工具:古船面粉1袋(10千克/袋)生产日期:2015年6月10日、菜刀1把、菜板2个,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食品原料和工具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你供述在营业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未缴税,采购的食品原材料是自己到市场买的,也没留发票和收据,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为2000元,故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2000元;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80元,故你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080元。在调查过程中,经复查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关门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