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10008号
案件名称:北京秦玉熙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秦玉熙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6714395
法定代表人:唐飞虹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0日15时0分至15时2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刘长文(证件号:57040168)、吴军萱(证件号:57040184),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龙背村路99号院1号楼B1-08的北京秦玉熙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操作间内有半桶麻酱,其外包装上均未有标签标注。经调查发现,你单位从北京麻旦旦食品销售中心进的麻酱,进价为90元/桶,检查时已使用半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0元;该麻酱是作为凉皮、凉面的辅助调料,无销售记录,无专用工具和设备,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因该食品易腐败变质,2015年3月10日15时0分至15时20分经你单位同意,对该食品采取现场销毁的先行物品处理。你单位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经复查,当事人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