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30010
案件名称:王见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王见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北京市朝阳区五方桥东北角海棠公社1号楼底商的品味小馆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行为。2014年12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王见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白鹿司路海棠公社2号院101室的品味小馆餐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我局当日经批准正式立案,由杨华、迟凯承办此案,至2014年12月30日该案调查终结。经调查,从2014年6月1日开始试营业到2014年12月16日期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14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尚未有营业收入。检查之后该单位随即停业,营业期间由于生意不好,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000元。依据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食品进货票据,核算出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117.9元。由于现场未见到食品半成品、食品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认定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117.9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