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20005号
案件名称:安荣辉(北京君祥福饺子馆)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安荣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安荣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石楼大街28号对北京君祥福饺子馆进行监督抽检中抽检的宝春?蘑菇罐头(生产日期:20150220、生产厂家:天津市蓟县宝春食品加工厂,规格:800g/袋),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确认北京君祥福饺子馆经营该批次的宝春?蘑菇罐头(生产日期:20150220、生产厂家:天津市蓟县宝春食品加工厂,规格:800g/袋),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判定不合格(具体检验结果详见检验报告)。该店负责人安荣辉确认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经调查核实,共购上述食品13袋,执法人员监督抽验购买3袋,相对人用于餐饮制作消耗10袋,无剩余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