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60230号
案件名称:松稀颖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松稀颖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3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五建宿舍院西松稀颖经营的定福庄双语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幼儿园正在从事食堂(托幼机构)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890.40元,未见食品成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经调查,当事人,自2015年02月01日开始经营至2015年03月31日,经营期间由于学费里面包含了饭费无单独记账,因此无法查证违法所得,故认定货值金额为890.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