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 罚〔2015〕110010号
案件名称:李梦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梦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十一厂路口的“特色羊杂汤”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特色羊杂汤”小吃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经查,“特色羊杂汤”小吃店经营者为李梦,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十一厂路口。自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31日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面粉2.5kg,食盐0.5kg,铁锅1个,未发现其他制作工具和食品原料,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违法经营的原料和工具予以查封扣押,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进一步核实,李梦自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31日取得收入共计有500元,该案货值金额为1000.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