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行罚〔2015〕120024
案件名称:陈康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康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街道办事处西潞园东门外北侧平房的“沙县小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康元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自2015年5月3日开始至2015年6月16日被查获之日止,货值金额3000元,尚未获利。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