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310011号
案件名称:陈瑞旦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从事保健食品销售案
当事人名称:陈瑞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下庄村西大灰厂路西侧的商店进行检查,发现陈瑞旦在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商店内经营川奇牌无糖高钙片等保健食品,其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48.00元/盒(购进价格1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盒川奇牌壮骨高钙片,以48.00元/盒(购进价格1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2盒无糖型川奇牌无糖高钙片,以25.00元/盒(购进价格8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盒盖中盖牌新盖中盖高钙片,违法所得共计121.00元。货值金额为:46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