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10030号
案件名称:任永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任永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任永吉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8月8日至2015年8月18日期间,在丰台区正阳大街127号六号楼门脸房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在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你主要经营产品为刀削面。提供餐饮服务的房屋面积为34平房米。你从事餐饮的食品、食品原材料主要有牛肉、面粉,均采购自新发地市场。经调查核实,你2015年8月18日之前采购配置的经营工具有锅1个,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材料已全部使用完毕,没有库存,无半成品,未使用食品添加剂。自2015年8月8日至2015年8月18日期间,你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200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