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30716
案件名称:张明江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张明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为【电】S2015070537的举报投诉单,反映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盛腾公寓,发现凤爪王美食餐厅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要求调查该企业,2015年7月14日我局监督员在对此起举报投诉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厅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中餐炒菜的经营活动,经营者张明江,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该餐厅实际经营时间为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7月14日,但该餐厅未记账,张明江自述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3500元,检查当日现场无剩余食品原料、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成品,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用具、餐饮具:菜墩1个,菜刀1个,不锈钢盆5个,盘子50个、筷子50双。经计算货值金额共计5000元,不足一万元。当事人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