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6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东方福缘烤鸭店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方福缘烤鸭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21066241
法定代表人:赵素排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标称北京奥洁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生产批次均为2014.8.10的“杯子、碗、盘子”餐饮具进行了抽样检验。在抽检的样品中,“杯子、碗、盘子”餐具,均被检出“大肠菌群”超标,其中“杯子”的“大肠杆菌”为3个/50cm2;“碗”的 “大肠菌群”为42个/50cm2;“盘子”的“大肠菌群”为5个/50cm2,超出国家制定的“大肠菌群”不得检出的标准,被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判定为不合格。我局于2015年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出具的三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I08141110423D、I08141110323D、I08141110223D),并责令其停止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经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赵素排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当事人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情况属实。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0条第4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