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55号
案件名称:李学彬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学彬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11日,在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经营快乐天使双语幼儿园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至2015年3月11日被查获时止,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