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521号
案件名称:杨金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杨金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9月28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葛布店东里47号楼12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至被我局查处时,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所得为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