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30007号
案件名称:北京水族浒记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老浒记家大院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水族浒记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老浒记家大院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剑浒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5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位于注册地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鲜味宝调料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上市食品过期后未使用,无专用工具和设备,故无违法所得。故违法的货值金额为1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