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10011
案件名称: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2031220-5
法定代表人:唐志成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09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地食堂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操作间调料车上1桶已开封的由广东普宁市烹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狮牌”精品吉士粉,净含量:3千克,生产日期为2012/12/28,保质期:二年,截止到2015年04月09日检查时,上述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未见该食品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调查:上述食品原料是当事人从绿都市场购进的,采购价35 元/桶,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进货台账,进货票据。该食品原料是制作“金沙玉米”的辅料,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专用工具,故违法的货值金额为 35元,不足一万。食品过期后未使用,故无违法所得,无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设备,检查当日,经请示主管领导,对上述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