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256 号
案件名称:朱国荣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朱国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接到群众举报,执法人员于2014年12月11日,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景盛北一街16号226号楼5号商铺,一挂牌名称为“杭州小笼包”的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餐厅负责人朱国荣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查,违法货值金额为170元,违法所得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