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30001号
案件名称:西单大悦城有限公司北京酒店分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西单大悦城有限公司北京酒店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韩石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西长安街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于2014年 12 月 12 日接到市局投诉举报中心下转举报,举报西单大悦城有限公司北京酒店分公司(西餐厅)很多员工没有健康证,根本没有体检就上岗要求对其进行调查,邮件回复。我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 12 月 12 日对西单大悦城有限公司北京酒店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共25人,全部持有健康证明,且在有效期内,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不属实。另查,发现操作间内两瓶已开封使用的调料,分别是1、由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芹片,生产日期2013年1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2、由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桂粉,生产日期2010年12月7日,保质期36个月,已过期。执法人员当即对两瓶调料进行了扣押,并填写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京西)食药监食查扣[2014]130004号}及物品清单。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12日予以立案。2014年12月26日,经与被委托人进一步调查核实,西单大悦城有限公司北京酒店分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情况属实。经调查,该单位存在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无证据证明其违法所得;其两种食品的货值金额共125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用于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工具、设备无法确定,故无法查扣。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