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10014
案件名称: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2031220-5
法定代表人:唐志成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8日15时30分至15时5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路西(百旺建材城向北150米)的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铁16号线07合同段工地食堂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对当事人违法经营使用的工具和原料:盆5个、菜刀2把,东北珍珠大米3袋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2015年4月15日开始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2015年4月28日检查后就关闭了。当事人自述食品原料是从市场买的,现场检查发现的食品原料:东北珍珠大米116元/袋,3袋共计348元,故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348元。食堂免费为员工供餐,无营业收入,无违法所得,营业期间未缴税。当事人检查后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经复查已停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