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40026号
案件名称:葛晓玲(北京潭柘敬香缘餐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葛晓玲(北京潭柘敬香缘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葛晓玲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2015年5月4日,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潭柘寺镇鲁家滩村大街南路116号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葛晓玲(北京潭柘敬香缘餐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正在制作米饭,执法人员在现场操作间内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有铁锅1个、菜刀1把、托盘1个、勺子1把、铲子1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有:古船牌面粉1袋(每袋10斤,生产日期:20150104)、龙门牌米醋1桶(每桶1.75升,生产日期:20141228)、金龙鱼牌大豆油1桶(每桶5升,生产日期:20140909)。经调查,葛晓玲(北京潭柘敬香缘餐厅)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村大街南路116号经营的餐厅自2015年5月2日开始经营,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261.40元,违法所得16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