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10566号
案件名称:毕生友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毕生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为【电】S2015065646的举报案件,反映位于朝阳区UHN国际村西南门外西坝河东里2号院朝阳区老毕家常菜无证经营。2015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34号楼前的老毕家常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10日到2015年7月15日营业收入合计是人民币5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34元。由于现场未见到食品半成品、食品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认定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34。不足人民币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