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73号
案件名称:张卫亮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卫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亮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对你店进行检查,发现你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你店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政通路27号。自2015年9月22日至2015年9月25日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店正在从事餐饮制作,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进一步核实,你自营业以来取得500.00元收入,该案货值金额为552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