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61394号
案件名称:北京上手屋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上手屋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无
法定代表人:孙银燕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京餐证字2012110105011547,类别:中型餐馆,备注: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含生食水产品,有限期限:2012年08月17日至2015年08月16日)已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调查询问及装修合同证明,当事人于2015年8月5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间处于装修停业状态,201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开门营业,2015年10月29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剩余食品原料:宝鼎白醋500ml/瓶×1、龙口粉丝300g/袋×1、糯米粉400g/袋×1、健康芋丝200g/盒×1、梅林午餐肉罐头340g/罐×1、山贼烧酱1.9L/桶×1、花椒油265ml/瓶×1、极味鲜酱油1L/桶×1、辣椒酱248g/罐×1、蒸鱼豉油410ml/瓶×1、浓缩鸡汁调味料1L/瓶×1、水塔陈醋420ml/瓶×1、双桥味精2千克/袋×1、深井碘盐400g/袋×1;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餐具:白瓷碗10个、白瓷勺10把、盘子16个、炒锅1个、炒勺1个、漏勺1个、菜刀1把、菜墩1个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当事人出具的1张食品原料的进货单据,用于违法经营的剩余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412.5元。201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的营业收入为3676元,故认定违法所得为3676元,现场检查时无待售的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故认定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088.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