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当罚【2015】14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街道杜忠生副食店未建立食品原料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街道杜忠生副食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杜忠生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未建立食品原料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