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60034号
案件名称:唐校波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唐校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东街2号8幢1层中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时间自2014年11月01日至2014年12月05日。经营期间的违法所得为4619元,食品原材料金额为478.04元,货值金额共计5097.0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