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 )食药监食罚〔2015〕220297号
案件名称:北京力宇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力宇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122楼二层S-6、S-10的北京力宇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食品流通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有效期限:2011年7月18日至2014年7月17日)继续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现场在食品货架上见违法经营的食品:尖叫饮料12瓶,哇哈哈矿泉水18瓶,脉动10瓶,上品桶面12桶,康师傅桶面15桶,小浣熊干脆面36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的违法行为。根据该公司提供的销售收入表计算,上述食品货值金额价值为195元;经对北京力宇松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李峰调查,自2014年07月08日至2015年01月30日期间该公司违法所得637元, 因此核定货值金额为832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