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85号
案件名称:姜海亮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姜海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18日期间,姜海亮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孙庄村”添福来饺子馆“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