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20016 号
案件名称:焦振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焦振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焦振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16号南1号焦振江经营的包子铺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焦振江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制售包子。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包子已卖完,故现场未发现违法经营的食品成品;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案板1个、菜刀1把、大葱4.94斤。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22日予以立案。经调查,焦振江在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16号南1号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制售包子的情况属实。当事人焦振江承认在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5月15日从事餐饮服务期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包子已卖完,故现场未发现违法经营的食品成品;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案板1个、菜刀1把、大葱4.94斤,使用《查封(扣押)决定书》((京西)食药监食查扣〔2015〕120014号)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根据调查,焦振江在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5月15日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500元,现场查封扣押的食品原料大葱4.94斤,每斤1.25元,共计6.18元,违法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合计506.18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