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4〕300012号
案件名称:张九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九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太子峪留霞峪88号现场检查发现张九现经营的山东单县羊汤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面积260平方米,内有16张餐桌,操作间40平方米,现场有2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笼屉3个,面粉2袋;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该当事人自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9月5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700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食品货值金额715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