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 )食药监 食罚〔2015〕360203号
案件名称:于波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于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5年01月27日至2015年02月16日期间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北岸创意中心三层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4012元,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905元,货值金额共计491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