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40017号
案件名称:邓作炘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邓作炘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6月25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31号平房邓作炘经营的沙县小吃进行检查,并经2015年7月3日调查核实,邓作炘自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5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沙县小吃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铁锅1个、菜刀1把、金龙鱼调和油1桶(5L/桶),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调查,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50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5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