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22号
案件名称:刘光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刘光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5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物流基地融商七街5号院的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食堂检查时,发现刘光远自2015年4月6日至2015年5月5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货值金额1500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