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60023号
案件名称:张新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新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编号:[信]s2015090018举报登记表记载内容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弓匠胡同10号(临时住所)张新军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张新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制售煎饼。经调查核实,张新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制售煎饼的行为,情况属实。其违法经营期间(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15日),违法所得600元,货值金额为634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