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30011号
案件名称: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改民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9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大红浙醋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食品过期后未使用,无专用工具和设备,故无违法所得。故违法的货值金额为5元,不足一万元。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供货商资质以及进销台账记录,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使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