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00054号
案件名称:倪林萍(北京倪林萍食品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倪林萍(北京倪林萍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2602315376
法定代表人:倪林萍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5日我局对倪林萍经营的北京倪林萍食品店进行监督抽验。2015年10月26日,我局收到国家儿童营养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C-T42)显示:倪林萍经营的北京倪林萍食品店销售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陈记海霸牌泡豇豆(规格1000g/袋、批号20150315)检出苯甲酸值为1.5g/kg。依据GB2762-2012、GB2760-2014标准,苯甲酸值应≤1.0g/kg,该批产品不合格。2015年11月25日该局执法人员韩小军、郑建川现场检查并核实情况,12月4日予以立案,并于2015年12月7日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批号20150315陈记海霸牌泡豇豆,是从海淀区四川邓氏京港调料商行购进,进货时间2015年7月20日,数量是1箱(10袋),每袋进价3.00元,售价3.50元,截止2015年9月30日已全部售完,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5元,货值金额35元,不足一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为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收到我局检验报告后,立即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清查,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规范食品经营管理。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决定给予倪林萍(北京倪林萍食品店)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元; 2、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