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60016号
案件名称:王亚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亚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前半壁街15号有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制售肉饼。经调查,被举报地址的经营者为王亚朋(男),其租用此地址制售肉饼,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进一步调查核实,王亚朋自2014年7月在北京市西城区前半壁街15号2幢租住并从事制售肉饼。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查处,王亚朋制售肉饼的营业性收入为600.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