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40004号
案件名称:北京宏日誉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宏日誉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7014438649
法定代表人:方志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4日9时20分至10时15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7区319号的北京宏日誉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单位操作间冰箱发现1袋已开封使用的预包装食品,名称:章鱼风味丸,净含量2.5Kg,生产单位:天津市宽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1/17,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限。过期的食品章鱼风味丸为当事人于2014年3月3日从海淀区四道口路1号银海综合批发市场47号个体工商户王海处采购,共采购1袋,净含量2.5Kg,价格38元。当事人采购时索取了相应的票据,但未建立台帐,未对该食品进行查验。3月4日上午,当事人将过期的食品开封,使用了500克制作三鲜米线。至检查发现时,米线尚未制成成品,制作该食品未使用专用容器,过期的食品和其他食品原料混放于原料容器中待用,未售出,无违法收入。故其货值金额全部以原料采购价格计算,共计38元。检查发现后,当事人主动废弃了使用过期食品的原料及剩余的过期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