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26-002号
案件名称:崔宝利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崔宝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陈洪丽、杜江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创业大厦111号检查时,发现崔宝利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于当日经领导批准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立案调查。经查,该店自2014年7月31日开始营业,营业收入为100元,未纳税。食品原材料进货金额为50元,检查时已使用完毕,经营场所内有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设备和原料为电饼铛1个及菜刀1把;现场未见加工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