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249号
案件名称:北京紫福餐饮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含量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紫福餐饮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阳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4月16日你单位在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七圣中街12号院2号楼4层401内F4017号经营江豚四条。经检验,检测机构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出具编号为I04161096623D的检测报告结论该批次产品江豚“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检测报告、调查笔录、进货发票复印件、监测采样凭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