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37
案件名称:王荣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荣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30日根据投诉举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王荣华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事实经2015年4月7日调查核实并进一步确认,当事人于2014年12月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中关村图书大厦南门对面租了一70平方米的房开始经营盖饭和驴肉火烧,自述,到2015年3月30日检查时止进货原材料金额为600元,其中春节期间有2个月停业,个体经营未纳税,营业以来收入为2000元,该店不经营晚餐,基本一餐一进货,未建台账,检查时剩余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50元;经核算货值金额为2050元,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