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45
案件名称:赵戊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戊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6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山西面馆”的字号,擅自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京铁家园东门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从岳各庄批发市场购进各种原材料及酒水饮料,在其店内向顾客提供炒菜、凉菜及销售酒水饮料的就餐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共取得营业性收入200元,至2015年8月6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无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00元。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设备工具包括:菜盆2个,案板1个,菜刀1把。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