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20013 号
案件名称:北京翅狂烧烤有限公司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备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翅狂烧烤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文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9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单【电】S2015044609,举报内容为北京翅狂烧烤店制售的鱼香茄子盖饭掺杂掺假。2015年5月7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韩硕(57021030)、崔绍峰(570201710)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真如境5号6号房的北京翅狂烧烤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备注内容为:单纯面食,该单位使用的菜单上印有鱼香肉丝盖饭、木须肉盖饭、茄子肉丝盖饭等16种盖饭品种。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原料。现场工具设备同时为经营面食使用,未发现专用于经营米饭炒菜的工具设备。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制售米饭、炒菜的行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调查,该单位于2015年4月1日至4月29日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备注,制售米饭、炒菜,违法所得 300 元,货值金额300元,不足一万元。北京翅狂烧烤有限公司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备注,制售米饭炒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北京翅狂烧烤有限公司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备注,制售米饭炒菜的行为的时间较短,制作品种单一,工艺较为简单,在案件办理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且能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拟对该单位(人)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 300元; 2、并处 4000 元罚款。(以上罚没款总计4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