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30006号
案件名称:北京大浪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大浪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黄井涛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5日16时30分至17时1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4区1号楼的北京大浪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操作间内冰柜中有一盒待使用的由制造商:北京市香香唯一食品厂生产的“香香内酯豆腐”,净含量350克,生产日期:2014.10. 16,保质期限:七天,超过保质期。现场未见该豆腐加工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调查:“香香内酯豆腐”是从小营菜市场进的货,当时就进了1盒,为1.5元/盒,该豆腐是用来制作豆腐汤待使用,无专用工具和设备,无违法所得。故违法的货值金额为1.5元,不足一万元。因该食品易腐败变质,2014年12月15日16时30分至17时10分经当事人同意,对该食品采取现场销毁的先行物品处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