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30065号
案件名称:吴松峰(北京兴旺客小吃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松峰(北京兴旺客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4日,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一文、陈秀娟在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兴业路甲3号甲3-14的吴松峰(北京兴旺客小吃店)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在餐盒内装好的炒菜和米饭,准备送餐,与当事人提供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小吃店,备注: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不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当事人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京食药)餐证字2015110117003093,但许可类别为小吃店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兴业路甲3号甲3-14从事送餐服务经营活动,在2015年6月17日、6月18日、6月19日和6月23日共计送餐4天,收入732元,未纳税。当事人在此期间货值金额732元,获得非法所得732元,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