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4]11-22号
案件名称:金利英(北京立英闪壮香油坊)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金利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金利英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4日我所接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关于北京立英闪壮香油房经营的纯芝麻香油所经营的香油的检测报告,报告检测结果表明:所检产品脂肪酸组成(亚麻酸)为1.51%,超过限值要求(0.2~1.0),不符合GB8233-2008《芝麻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交道二街村的北京北京利英闪壮香油房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单位经营销售300g纯芝麻香油。该店负责人金利英对检测报告上的结果无异议,并确认已经停止经营销售同一种的300g纯芝麻香油,确认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