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61 号
案件名称:杜青松(北京小天丰酒楼)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杜青松(北京小天丰酒楼)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杜青松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肖迪、向爱娥会同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营的虾进行了抽检。2015年8月25日,我局收到中国检科院综合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显示:经检验,抽检样品当事人经营的虾中,呋喃西林代谢物检测值1.85(标准值为不得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该单向结论被判定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8月28日送达检验报告,同日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台账以及供货方的资质,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日同批次产品,当事人称已经全部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21日从北京唐海泰丰水产经营部购进虾7盒。截止2015年8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2015年7月21日购进虾的已全部售出。当事人购进这些虾的货值金额189元,抽检人员以进价从当事人处买样2盒,收入54元,剩下的5盒,全部以椒盐大虾菜品卖出,取得收入290元,。当事人共计取得营业性收入34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