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4〕23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连客轩餐饮有限公司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连客轩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连梅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1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牛街20、22号商业楼地上第二层的北京连客轩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验,现场抽取同批次豆腐丝(生产日期:20140911,规格:散装,天陶早市购进)600克,委托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14年12月8日,接到该批次豆腐丝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I09111107823D),该报告显示,苯甲酸不符合GB2760-2011的要求,大肠菌群不符合GB 2711-2003的要求,因此判定该批豆腐丝不合格。2014年1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监督抽检结果送达书》、豆腐丝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I09111107823D),当事人对上述食品的抽检过程及检测结果没有异议,执法人员于当日立案。2014年12月18日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所销售的豆腐丝是于2014年9月11日从天陶早市购进,进货量为3斤,进价4元/斤,用于制作凉拌豆腐丝,每份凉拌豆腐丝8元,当天加工了6份全部售完。商品货值金额共计48元,违法获利36元,未缴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