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30
案件名称:段玉美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段玉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5月20日至7月2日,段玉美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六里桥星海大厦对面的金手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场所面积为80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菜盆2个,菜刀1把,油1桶;现场未发现加工的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在违法经营期间未建立销售记录,也未保存进货票据。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陈品销售营业收入10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及原料货值金额11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