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42
案件名称:张雨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雨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中华兰州牛肉面”的字号,擅自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青塔秀园2号楼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面积20平方米。当事人从岳各庄批发市场购进各种原材料、酒水饮料,在其店内向顾客提供拉面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共取得营业性收入200元。至2015年7月17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无库存,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00元,获得违法所得200元。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设备工具有:菜盆2个、菜刀1把,、菜板1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