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72号
案件名称:庞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庞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8月25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早点小吃”的字号,擅自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5号楼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从岳各庄批发市场购进各种原材料及酒水饮料,在其店内向顾客提供炒菜、凉菜及酒水饮料的就餐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共取得营业性收入1000元,至2015年8月25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无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设备工具包括:菜盆2个,案板1个,菜刀1把。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