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29 号
案件名称:北京昌利得超市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昌利得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5月21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昌利得超市销售的包括:平邑县新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新星”牌山楂罐头(批号:20140326)、平邑县新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新星”牌桃罐头(批号:20140419)在内的23种食品进行了抽检取样。2014年07月04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表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新星”牌山楂罐头与“新星”牌桃罐头甜蜜素不符合GB2760-2011的要求。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9-24